国家医保局发函地方:不得用医保支付大规模人群核酸检测费用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顺差国家,与技术和制度密切相关。
对鼓励发展类服务业,应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工业基本同价。提高服务业比重的宏观含义是国民经济中服务业的份额不断上升,相应的微观表现是产品价值链中服务环节所占比重愈来愈大,也就是在商品最终价格中服务环节加价很多,有时甚至超过制造环节或农业生产环节所获价值。
早在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作者为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进入 江小涓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服务业 。我国事业单位以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职位职称等作为收入分配的主要决定因素,对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明显不足,同时人员的流动性又较差。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把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然而10年之后,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几乎没有变化。
服务业产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满足消费者精神和心理需求的,这种满足精神和心理需求的消费同样能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普遍认识,但在涉及服务业发展的一些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2008年试点省份增加为13个财政投入增加到60.5亿元。
二、农业保险试点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第一,分散了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要求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对于省管县是三级财政)均出资补贴保费,且在农民保费收缴、县市和省级财政的补贴到位之后,才配套予以中央财政补贴。(三)政府职能定位不当,市场化运作难以落到实处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干预较多,特别是强力介入定价环节。试点工作在许多方面都收到了明显成效。
在现行制度下,各地农业保险的覆盖程度直接与县级政府财力相关,如果县级财力不足,就会限制省级财政、中央财政的补贴金额。由于财力有限,这种救灾活动往往只能解决受灾农民短期的生活困难。
2004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保监会在部分地区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第四,提升了农业数据统计、风险评价与分级、防疫检疫等基础工作的水平。另一方面,在过度干预的同时也存在管理失控的问题,前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后者的原因。目前中央财政只对玉米、水稻、小麦、大豆、棉花、花生、油菜等7种种植业保险以及能繁母猪、奶牛等2种养殖业保险提供补贴,森林保险补贴只有3个省在进行试点,渔业保险补贴除了个别地方以外基本还没有开展。
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极不规范。同时定价机制的行政化导致保险产品价格的僵化,难以适应市场变动和农业生产的周期性波动,并导致很大的道德风险。在承保环节,从宣传发动到收取保费、填写投保明细表、逐户发放告知单,都须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单靠保险公司一家一户去做根本不现实。三是政府在推广农业保险的过程中。
支付赔款分别为32.83亿元、69.09亿元和101.89亿元。第四,缺少对经营环节的补贴。
即便是对保险公司实行100%赔付封顶,也仍然存在问题。对此,保险公司并无识别能力。
第四,计提巨灾风险准备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经验,在没有发生重大疫情的情况下,能繁母猪的正常死亡率应该在2%左右,但现在很多地方却超过了10%。三、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发展障碍(一)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在我们调研所到之处,从省级政府到县市区政府,都不约而同地将法律缺失作为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首要因索。第二,保障农民生活,减轻了政府的救灾压力。四是受财力所限,希望尽可能少花钱、多办事。有的地方在农作物已进入收获季节时,政府仍然强制性安排保险。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解决巨灾风险的做法,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省级政府在设计实施方案时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制定一个封顶上限,对超过该限度的风险,由地方政府负担或与保险公司分担。在农业保险蓬勃发展的今天,迫切须要通过制度化建设,对一些关键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发展的方向。
2007-2009年,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从2.31亿亩增加到9.48亿亩。在综合赔付率最常见的80%-160%的范围内,政府分担责任则较奶,使得政府的风险责任分担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承诺。
母猪识别耳标实际佩戴率普遍较低。2007年中央财政启动对部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产品提供保费补贴的试点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一步提速。
一是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在当前农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往往无法做到。有的农民认为,农业保险是政府帮保险公司赚钱。第三,农险保费补贴通常采用对人不对事的方式,也就是说,补贴只发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而与该农民实际是否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没有关系。推行农业保险所依据的,在中央政府层面,只有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及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保监会发布的一些指导意见。
除了少数经济发达、财力雄厚的省、市以外,绝大多数试点的省、市都没有支持措施。出险后,如果地方政府因财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弥补保险公司支付额与承诺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就会破坏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信用,使农民对农业保险失去信心。
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以后,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有效减轻了政府的资金压力。对于农业大县(通常都是财政弱县)来说,财政压力更大。
同时虚报损失、夸大损失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不在国家层面整体考虑巨灾问题,下一次巨灾到来时,保险公司就可能面临灭顶之灾。
目前我国《保险法》、《渔业法》、《林业法》等相关法律,均没有对农业保险加以定位。有的地方存在理赔流程繁琐、赔款交付期限过长的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强,农民习惯于往口袋里装钱而不愿掏钱。客观地说,这种考虑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在政府承担了大部分保费的情况下,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是,部分地区的过度行政化状况如果长期持续,势必影响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分散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保障农民生活,减轻政府救灾压力,提升农业防灾抗灾能力,提高数据统计、风险评价与分级、防疫检疫等基础工作的水平,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等。当前中央财政实行固定比例和倒补贴的政策。
已经介入了承保、理赔等其他微观经营环节,自然地将条款设计和费率厘定一并纳入职责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在不出险的情况下返还保费或减少下期保费。
自然灾害、疫病风险都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一旦灾害发生,往往大面积成灾,使得风险难以在空间有效分散。第二,补贴品种偏少,难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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